山西晚報訊(記者 薛建英 實習生 郭添瑜)3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新修訂的《山西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新聞發布。《條例》是我省消防安全領域的一部基礎性地方性法規,共8章64條,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單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責任,進一步厘清消防與公安、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邊界,理順行業主管與綜合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明確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園區管理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新興行業、新興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小型餐飲等小型場所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的規定,消除監管盲區。對將建筑物提供他人使用的產權人、使用人,共同管理或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單位,綜合樓、商住樓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等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具體劃分,全方位織牢消防安全責任網。
針對消防通道被占用和電動自行車火災頻發的難題,《條例》明確,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其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違反以上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針對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火災事故屢見不鮮的現狀,明確電焊、氣焊、氣割等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責任和審批程序,規范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針對近年來居民家電種類增多、電氣火災數量居高不下的問題,明確供電企業、用電單位和個人在各自產權范圍內定期對供用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修、維護的職責,消除火災隱患。
《條例》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火災高危單位予以明確,鼓勵單位和個人投保火災保險,完善消防與保險良性互動機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都有權投訴、舉報。
針對山西是全國文物大省、古建筑遺存最多省份的實際,《條例》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作出規定,明確文物保護范圍內使用明火及施工期間的管理措施。
(責任編輯:梁艷)